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品沒收銷燬;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品沒收。
事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八十六年、八十七年間因竊盜及搶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年,經更定其應執行刑二年十月,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假釋出監,嗣其假釋業經撤銷,乃於九十年七月一日入監服刑執行完畢。其間於八十九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四五
六、三七六四及四0九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毒品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十一月間起迄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止,在其台北縣新莊市○○街○○巷三五之一號租處及臺北市萬華區不詳姓名之友人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礦泉水注入注射針筒施打及以吸食器燒烤吸取其煙之方式,而分別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多次,平均約每二週施用一次。嗣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十三時(起訴書誤載為十五時)四十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街○巷○號五樓B室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其經警採集送驗之尿液,經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鴉片(嗎啡)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書一紙附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白色粉末,經檢驗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二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鑑定通知書乙紙附卷為證,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物品附卷可佐。從而本件罪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渠進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復另論。又被告先後多次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之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公訴人雖僅就被告所犯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為警採尿前之二十六小時、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施用海洛因與安非他命一次犯行部分提起公訴,其餘部分未據起訴,惟該未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又被告所犯前開二罪,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予分論處罰。又被告前曾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經驗餘淨重0、0二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鑑定通知書附卷為證)及編號二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三公克),均為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其餘之扣案物品,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為其所有供本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揚旭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但合於醫藥或研究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前項合於醫藥或研究用毒品或器具之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附表┌───┬────────────┬────┬────┬────────┐│編號│證物名稱│單位│數量│備註│├───┼────────────┼────┼────┼────────┤│一│海洛因│一小包│零點零二│查獲之煙毒│││││公克││├───┼────────────┼────┼────┼────────┤│二│安非他命│一小包│零點三公│查獲之煙毒│││││克││├───┼────────────┼────┼────┼────────┤│三│已使用過注射針筒│支│一│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四│吸食器│組│一│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