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四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謝世瑩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串供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認有羈押之必要,因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之犯罪嫌疑經調查結果已非重大,羈押事由已消滅,,且無逃亡之虞,並需扶養妻女,因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乙○○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被告乙○○長期至大陸經商,其妻女並定居大陸,本次遭警拘提之際,業已打包行李準備離開臺灣,顯有逃亡之虞,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劉桂金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珍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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