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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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一○號
原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拾玖萬柒仟捌佰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伍
拾玖萬叁仟伍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陸仟伍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肆佰捌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家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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