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592號
原   告  吳錦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民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711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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