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582號
原 告 陳振嘉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
被 告 元太利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
複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
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就下列事項
表示意見:本件訂購房屋預約單上備註欄上記載:「本戶房地總
價需經公司同意,如不同意則原金無息退還。」等語。其中所謂
「原金無息退還」等語之真意為何?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