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東簡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東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楊婕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
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及時調查之證據
以釋明之。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
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將
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161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所謂無資力係指
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聲請訴訟救助者,其於
聲請訴訟救助時,即應積極釋明如何缺乏經濟信用而無法支
出訴訟費用,或此項支出將導致該聲請人或家屬生活發生困
難(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因病留職停薪,生活困難,
自5月起暫無薪資收入,且於9月份意外動手術時已向親友
集資手術費用,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又本件並非顯
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訴
訟救助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未提出其所得資料供本院審酌其收入是否符合
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
產低於一定標準者,是聲請人是否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
並無資力,已難認定,且聲請人亦未釋明其如支付訴訟費用
將導致其本人或家屬生活困難之情,揆諸首開說明,已非合
法。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得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聲請人102年名下財產尚有不動產18筆,100、10
1年所得分別為新台幣(下同)659,795元、582,862元,
有各該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實難認
聲請人無資力或無法籌措款項支應本件訴訟費用而有訴訟救
助必要,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非法之所許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心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後提起上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
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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