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61號
原   告  林廷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進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4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6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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