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謝天肆 (原名 謝雲士
代 理 人  周建才 律師
相 對 人  賴鵬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賴鵬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2年度士
簡字第811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提出法律扶助申請書暨審查表、診斷證明書、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判決書等
影本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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