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9號原告 徐正倫
送達代收人 徐龍川 被告私立東吳大學代表人 潘維大 (校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蔡旻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
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訴狀送達被告後,追加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既經被告表示不同意訴之追加,且本件追加復無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所列各款應予准許之情形,本院亦認為不適當,故原告追加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劉穎怡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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