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17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再字第1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土地複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75號上訴人 林振茂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本院101年度再字第175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上訴人未予委任;又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及補繳,逾期未補正、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鍾啟煒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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