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35號原告甲00000000原告與被告 劉文莊 即一晉工程行、乙○○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2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41,8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二者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