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71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因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21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該第二審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2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