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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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嘉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4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同年9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依上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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