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6號原告金大昌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厚德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李玲珊 上列當事人間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原告所爭執之系爭工程營收款,是否應列入民國89年之課稅申報,而原告就被告核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業已提起行政訴訟,而審酌本件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之裁判,須以系爭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認定為準據,裁定命在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4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4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已終結,此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124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12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更一字6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445號判決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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