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87號上訴人 許廖寶玉 (即 許耀淙 之承受訴訟人)即被告
許啟堂 (即許耀淙之承受訴訟人) 許啟清 (即許耀淙之承受訴訟人) 許麗娟 (即許耀淙之承受訴訟人)視為上訴人 許丞宜 即被告兼上列一人 阮凰美 法定代理人被上訴人 許耀卿 即原告
許勝三許錦許錦菊許錦花 許錦有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人等於同月18日收受裁定,迄今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是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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