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79號上訴人即 蔡杏宜 被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仁村 間因103年度家訴字第79號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46,83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2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