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15號聲請人 劉松熙 (即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請求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下列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未繳納裁判費,亦漏未提出如下列所示資料到院:
㈠依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總額計算後補繳裁判費。
㈡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㈢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財產狀況說明書及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㈣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
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同時說明除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有無積欠其他稅捐?並檢附證明文件。
㈤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務人(包
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三、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