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06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峙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君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35,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59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42,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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