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嘉峰 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3,448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周麗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