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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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74號原告 郭釗成 (住居所詳卷)被告 邱郁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認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廷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鄭儒

歷審裁判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274 號裁定(112.12.19)【本件裁判書】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金訴 字第 15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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