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6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叡(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包(驗後淨重零點肆玖公克,含包裝袋柒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志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偵查中死亡,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7、16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10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扣案之海洛因7包(檢驗前淨重
0.55公克、檢驗後淨重0.49公克【聲請意旨誤載為0.55公克】),屬違禁物,並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死亡,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7、16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10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存卷為憑(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05號卷,下稱毒偵卷,第121、123-124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四、前開案件於查獲時,經扣得海洛因7包乙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存卷為憑(見毒偵卷第19-23、51頁);而扣案之海洛因7包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節,則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8月4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5580號鑑定書存卷可參(見毒偵卷第113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疑。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均沾附而殘留微量毒品,且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五、綜上,上開扣案物依前開說明既均得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