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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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4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嵐股受刑人羅富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所為之112年度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確定判決確定日期欄位所記載「112年3月1日」應更正為「112年6月8日」。
理由
一、按判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確定判決確定日期欄位所記載「112年3月1日」,係「112年6月8日」之誤寫,該誤寫情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依上開說明,爰依職權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上開部分之記載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婉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曾小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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