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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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42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達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韓茂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怡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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