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64號原告 陳明泰 訴訟代理人 何剛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凱偉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蘇凱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