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09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譽玲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23號),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再提聲請請求聲明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訴法第483條亦定有明文。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裁判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事實之認定、理由論斷或刑之量定是否妥適等情,均不影響於刑之執行,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應依裁判主文而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執行上無任何疑義,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43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一)聲明人即被告張譽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23號判決(下稱本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6號判決撤銷改判並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現在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此部分堪以認定。
(二)查聲請人本案固經上開判決為有罪裁判,惟觀附件聲明人所主張,係對上開本案案件經聲明人上訴後,因上訴狀遭遺失一事,向本院聲明疑義,並非對上開裁判主文有疑義,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明疑義即於法未合。又聲明人前對相同案件,以相同事由向本院提出聲明疑義,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85號裁定聲明疑義駁回,嗣聲明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顯已經逾期,經本院裁定抗告駁回等節,有本院112年4月24日、112年10月26日之裁定書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至44頁),聲明人屢以相同事由向本院聲明疑義,顯無理由,不再贅述,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陳映如法官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昱瀅附件:「刑事再提聲請請求聲明狀」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