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8號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秋 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2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書記官戴嘉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8號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秋 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2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