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秋 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2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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