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318號
聲請人 唐肇澧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10年3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8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業於同年4月18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