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司調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318號

聲請人 唐肇澧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10年3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8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業於同年4月18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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