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225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朱怡玲

被告 許文淵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一○年六月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四五,及自民國一一○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零點三六九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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