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225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朱怡玲
被告 許文淵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一○年六月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四五,及自民國一一○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零點三六九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