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壢小字第77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魯煒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劉彩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