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4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勝雄 律師被告 陳謝素雲陳萬財
陳天恩 即陳萬財之 陳志誠 即陳萬財之 陳世陽 即陳萬財之黃 陳美貴 即陳萬財 陳淑華 即陳萬財之 陳淑敏 即陳萬財之
樓上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
住臺北市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2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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