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9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辯護人 林靜歆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4日訊問後,認被告雖否認有何販賣毒品犯嫌,惟依被告供述內容、卷內證人乙○○具結後之證詞及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及驗尿報告等證據,已可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原羈押期限將於96年11月23日屆期。茲本院於96年11月12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與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因被告復於準備程序中翻異前詞,否認於96年5月間曾親自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對外聯絡,顯有畏罪卸責之嫌,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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