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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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6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魏釷沛 律師
鄧湘全 律師 韓邦財 律師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慶瑞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8月17日將 渠等 收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二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林鈺琅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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