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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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116號
原 告 莊清安
一、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
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具體姓名及住居所地
址,且本院函詢亦查無具體被告之姓名,致本院無從特
定被告之人別,而有程式上之欠缺,又原告雖於訴狀內
載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惟並未記
載正確訴之聲明,於起訴狀內並未表明其向被告所欲主
張之法律關係為何(即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實體法上請
求權基礎,或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約定或條款
),且本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表明。依此,原
告之起訴程式顯有欠缺,請原告補正記載完整當事人欄
、訴之聲明與事實理由之起訴狀(應檢附與被告人數相
符之繕本),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