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3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益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子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孝貴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70,938元,上訴費新臺幣47,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