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簡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3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益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子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孝貴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70,938元,上訴費新臺幣47,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徐毓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