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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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74號
原 告 張晋杰
原告與被告 鍾國玲 間請求機車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