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2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2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交簡字第204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澤軒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2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趙澤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經對趙澤軒施以酒精濃度測試」之記載前,補充「於同日晚間11時14分」外,其餘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其本人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猶於服用酒類後,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執意駕車,漠視自身及公眾之安全,甚屬可議;並考量被告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3毫克,騎乘電動自行車行駛於鄉鎮道路所生之危險,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於警詢時自述:職業「服務業」,教育程度「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8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蕭雅馨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2021號被告趙澤軒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路0段000巷0號12樓居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澤軒於民國105年8月30日晚間8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民族街之快炒店,飲用啤酒2瓶後,於同日晚間10時許,搭乘計程車返回其任職之彰化縣土地開發公司後,再自公司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欲返回宿舍。嗣於105年8月30日晚間10時55分許,行經彰化縣田中鎮中正路與福安路口處,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經對趙澤軒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3毫克,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澤軒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檢察官李秀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吳威廷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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