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7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鈴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慧蓮 間請求返還介紹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