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7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鈴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慧蓮 間請求返還介紹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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