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40號
原   告  程先平
被   告  曹嘉玲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再按法院之通知,其
內容如足認係法院對於有關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之意思表示
者,其性質即與裁定無異(最高法院67年度第11次民事庭庭
推總會議決定㈡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
月9日發函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26
0元,核其內容為本院命原告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合法要
件之意思表示,其性質自與裁定無異,而發生命原告補繳裁
判費之效力。又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
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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