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26號
原 告 江煒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
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
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
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525元,並立即無條件回復網路通訊
及處理一切後續衍生的問題,並不得再假冒原告身分招搖撞騙。
關於前者,係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3,525元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3,52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關於後者,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
計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