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吳昌遠
相 對 人  呂山梗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
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當事人聲請交法
庭錄音光碟,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之書面同意,並以主張
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始得准許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4年2月4日具狀聲請交付本院
所有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於104年2月17
日發函詢問上開期日到場陳述之相對人是否同意本院交付上
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業經相對人陳報並不同意交付該日
法庭錄音光碟,有104年2月26日民事陳述意見狀1紙可稽
。且聲請人並無釋明上開請求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即無從准許,應
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黃國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