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210號
原 告 劉榮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億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015元,扣除支付命令費
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48,5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