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忠庚 、劉**間請求塗銷財產分割登記聲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
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可認為不能調解,法院自應以
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塗銷財產分割登記事件,其中相對
人劉忠庚業於民國109年5月9日發現死亡,有個人戶籍資
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
力,應認有不能調解之情事,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調解之聲
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