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386號
原 告 陳鳳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茜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合約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並提出
繕本一份,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不補正,就駁回其訴
。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在起訴狀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確認銷售
合約之真實性」,並未具體敘明請求與被告確認的銷售合約
是指哪一份銷售合約?而且原告也未表明其就確認銷售合約
真實性的利益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導致本院無法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及確認原告應繳納的裁判費用額。因此本
院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在收
到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超過期限沒有補正
,就駁回原告的訴訟。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