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026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復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姓名「 陳羿誼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姓名「乙○○」。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