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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