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蕭靖耀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37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3月28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金虎
書記官 朱小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收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朱小萍
法 官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