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起造人變更無效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十六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被告展武建設有限公司設台東市○○○路○○號一樓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起造人變更無效之訴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伍萬捌仟玖佰元,折合銀圓壹佰叁拾壹萬玖仟陸佰叁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叁仟壹佰玖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玖拾壹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叁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莉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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