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簡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乙○○
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攜帶證物原本、影本到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學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