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4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雄小字第49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王慧鈞
被   告  許水永
       劉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49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上午8時5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
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筱雯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許水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許水永、劉惠美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柒拾壹
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秋燕
法官陳筱雯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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