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8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一霖
被 告 柯佑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伍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捌仟玖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月11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
號:0000000000000000)並持卡消費,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
金及利息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
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
張之事實為真正。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請求如主文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由被告負
擔。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